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依法治校,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根據《普通高等學院學生管理規(guī)定》等法律法規(guī)以及《臨汾職業(yè)技術學院學生管理規(guī)定》、《臨汾職業(yè)技術學院學生違紀處分辦法》等規(guī)定,結合我院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具有臨汾職業(yè)技術學院學籍的各類在校(院)學生(以下稱學生)。
第三條 學生對學院做出的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或者違規(guī)、違紀處分有異議的,可以提出申訴。
第二章 申訴處理組織機構
第四條 學院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學生提出的申訴。
第五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設主任1人,由分管學生工作的副院長兼任;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學院監(jiān)察室,監(jiān)察室主任(負責人)任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副主任。各系、部、各職能部門對申訴過程中的審核調查工作,應予以積極協(xié)助和配合。。
成員包括學生處處長、分管副處長、學生科長,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受處理或者受處分學生所在系部的主任、書記、分管副主任及其班主任,院學生會和系學生會代表,法律課教師代表或者學院聘用的法律顧問等,負責受理學生對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不服提起的申訴。
第六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的職責:
(一)受理申訴人的申訴;
(二)對學生申訴的問題進行復查;
(三)作出復查結論,提出處理或者處分建議。
第三章 申訴處理程序
第七條 申訴處理程序由提出申訴、受理申訴、復查、作出復查結論以及提出處理或處分建議等環(huán)節(jié)組成,依次進行。
第八條 學生對處分決定或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院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可以向學院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訴申請。申訴申請要以書面形式,直接送達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
第九條 申訴申請書的內容:
(一)申訴人的基本情況;
(二)申訴的事項、理由和要求;
(三)相關的證據資料;
(四)學院處理或處分決定的復印件。
第十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接到申訴書后,對申訴人的資格和申訴條件進行審查,區(qū)別不同情況,做出如下處理:
(一)對于符合申訴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并進行登記;
(二)對于不符合申訴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駁回,并說明駁回理由。
第十一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決定受理的學生申訴進行復查,并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日內作出復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情況復雜不能在規(guī)定期限內作出結論的,經院長批準,可延長15日。申訴處理委員根據實際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書面結論:
(一)同意原處理決定;
(二)認為原處理決定所依據的事實認定不清、處理依據錯誤、處理程序錯誤或發(fā)現(xiàn)新的重要證據,可能對原處理意見有實質性影響,認為有必要變更或撤銷原處分決定的,作出建議提交學院院長辦公會議或者院長授權的專門會議重新研究決定。
第十二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在對學生申訴作出復查決定時,必須有委員會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人員到會,且必須獲得實際到會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人員同意,方為有效。
第十三條 學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院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學院所在地省、市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訴。
第十四條 自處理、處分或者復查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視為放棄申訴,學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學生處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實施,其他有關規(guī)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